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民 政 部 文件
財 政 部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國資發改革[2017]85號
國務院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
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企業: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精神,剝離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將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國有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地方政府負責,2017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堅持政企分開,將國有企業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于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實行專業化管理,將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國有企業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移交地方政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國有企業瘦身健體、提質增效。
二、主要任務
(一)市政設施移交范圍。國有企業管理的面向社會開放、提供公共服務的市政設施,包括道路橋梁及相應照明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市政管網及附屬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城市供水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園、廣場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中央企業或省屬國有企業所屬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承擔生活供水、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的企業,原則上劃轉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不能接收的,企業可自行關閉撤銷或重組改制。
國有企業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設施,經與地方政府協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面向社會開放可按市場化方式合理收費。
(二)市政設施移交程序。由國有企業向市縣政府提出申請,市縣政府要在15個工作日內明確具體接收部門或單位。移交接收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具體方案,辦理移交接收事項。對于損壞、喪失使用功能的供排水等設施,經協商一致可由移交企業進行必要的維修完善。2018年起國有企業不再承擔已移交的市政設施相關費用。
(三)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市縣政府負責,由國有企業向市縣政府提出申請,市縣政府在15個工作日內明確責任單位,與國有企業協商辦理移交接收事項,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已經建立的職工家屬區街道辦事處等機構、依法選舉產生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與企業完全脫鉤,現有辦公場所、服務場所及設備設施一并移交。仍未建立管理機構或未依法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按區域劃片移交區縣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分離移交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協調推動本地區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開展工作。地市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對本地區承擔公共服務的國有企業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和社區服務功能,提高管理服務能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移交的國有企業辦市政設施、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社區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合理經費需求納入接收部門等相關預算。
(二)落實企業責任。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要加強組織協調,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積極推動所屬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工作。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涉及的從業人員,在尊重職工意愿的基礎上,接收方繼續聘用的,按照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簽訂聘用合同,其它人員由移交企業負責妥善分流安置。國有企業應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支持移交后社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資產無償劃轉。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涉及的資產,依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的規定,實行無償劃轉,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報主管財政部門、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移交企業要做好移交資產清查、財務清理、審計評估、產權登記等工作。多元股東的企業應當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核減國有權益。
(四)加強督促指導。國務院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督促指導,跟蹤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分離移交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指導推進社區治理,有效提升社區服務機構為移交社區居民提供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國資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7年5月15日